(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 。
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
抽象行政行为特征是什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 一 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 约 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 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
3.准立法性 。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 法 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
4.不可诉性 。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如果相对方对抽象行政行为有 异 议,认为它们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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