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年检时间规定( 二 )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 , 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 , 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 , 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 , 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 , 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 , 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二、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 汽车年检只能提前三个月 , 不能延期 。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车辆年检时间规定】申请前 ,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时 ,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 确认机动车 , 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扩展资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规定:
6.5.1.1注册登记检验时 , 检查汽车安全带应满足:
(a)汽车应按GB7258-2012的12.1配备安全带;
(b)对于专用校车 , 学生座位均应配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 驾驶人座椅、照管人员座椅均应配备汽车安全带 。
6.5.1.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 , 配备的汽车安全带应完好且能正常使用 , 不得出现“座垫套覆盖遮挡安全带”、“安全带绑定在座位下面”等情形 。
6.5.4.1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以及2013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 , 应安装有符合要求的行驶记录装置(包括: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行驶记录功能符合GB/T 19056的卫星定位装置等) 。
6.5.4.2行驶记录装置的连接、固定应可靠 , 显示功能应正常 , 主机外壳的易见部位应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志 。
6.8.1.2对于全挂车、半挂车 , 台试空载制动性能检验时 , 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与牵引车组合成的汽车列车检验结果符合GB7258-2012中7.11.1的相关要求;
(b)挂车的轴制动力之和与挂车轴荷之和的比值大于等于55%;
(c)挂车的轴制动不平衡率符合GB7258-2012中7.11.1.2的要求 。
6.8.1.3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的多轴货车 , 按照附录C.3方法加载后 , 加载轴的轴制动率应大于等于50% , 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符合GB7258-2012中7.11.1.2的要求 。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机动车辆年审时间如何规定的机动车辆年审时间规定如下:
车辆年检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 , 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 , 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 , 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 , 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 , 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 , 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 , 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 , 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注销该车的档案) , 然后买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