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司法当为“好事者”撑腰

《“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司法当为“好事者”撑腰》,傻大方资讯编辑整理。我们不生产头条,我们只是社会头条新闻的搬运工!健康摘要: 2018-01-25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 有一家公司市值超万亿,但两股股票也换不来这家公司的一瓶酒,而且它在股市和市场上扮演着同样的上涨故事,那就是茅台。 最近两年茅台酒的价格走势情况是这样的:2016年下半年的时候,53度飞天茅台酒的还只卖800多块钱一瓶,但是2017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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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2017年5月2日上午9点多,杨先生准备外出,从14层进入电梯后,发现一名老人正在抽烟,电梯内烟味很浓,出于职业敏感,他劝老人不要在电梯内抽烟。    

“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司法当为“好事者”撑腰

物业把两人劝离,杨先生去取快递,返回路过物业办公室时,老人已心脏病发作离世。

一审法院判补偿老人家属1.5万 劝禁烟者认捐不认赔

2017年9月4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冯清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冯清猝死,这个结果是被告未能预料到的,被告的行为与冯清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但冯清确实是在与被告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先生向冯清家属补偿1.5万元。

二审法院认定劝阻者无责

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郑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结果引起舆论一片哗然,网友表示将来遇到类似情形真不知“劝不劝”。终审改判一经披露,社会各界对此结果表示认可,且此案的改判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该案二审改判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也具有很好的标杆意义。

办案的法律效果好,是指法院裁判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立得住、立得稳。笔者认为本案再审改判,不仅法律依据充分,而且表现了较高的法律水准。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类似劝阻他人吸烟的仗义执言现象非常多,如劝阻他人插队、劝阻他人闯红灯,喝止小偷小摸,制止违法犯罪等等等等。再者就是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如果发生被劝阻者死亡的结果,便给这些仗义执言或见义勇为者“摊上”一点责任,会带来极坏的不良后果,导致人们在面对侵害公序良俗、公共利益乃至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时,出于怕“摊上事”的心理而“理性”地选择默而不语。长此以往,会让正直的人畏畏缩缩而没有底气,让社会陷入无序的荒唐局面。 

而且事情的发生也是毋庸置疑的,该裁判体现了司法在面对复杂纠纷、各种压力时的担当和定力,而非没有立场,态度不明,一味地“和稀泥”。这样的裁判才能守住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并宣扬、传导积极向上的价值观,让人们更有底气、挺直腰杆地向不良现象说“不”。

一般情况下,不仅严禁公共场合吸烟,还特别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在一种公平责任最重要的前提条件里面,就是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然而,这个案子发生的原因非常明确——老人在电梯里抽烟。但是,就事论事,吸烟的老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算是“没有过错”么?即便老人在电梯里吸烟无论从安全还是健康方面都明显地对医生进行了侵害。医生出于维护自己的权益,进行了语言的劝阻,没有任何责任。

每一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本案要告诉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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