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死!一女子买房,协议都签了,就因一句话,30万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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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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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是个磨人的小妖精,
小伙伴一边抱怨房价高,
一边又为了买它去拼命赚钱。
可买房这种大事,
如果想反悔了要怎么办?
福建厦门的房东李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房子没卖成,
自己却
“赚”
引发官司的这套房产位于厦门湖里区,面积大约76平方米。2017年3月13日,购房者张女士看中了这套房产,就在厦门一家中介的居间下,与房东李先生签订了 《房产买卖协议》
双方约定,房屋成交总价为4126000元,并约定 协议签订之日张女士向李先生支付定金30万元
签订协议当日
张女士依约向李先生
支付30万元定金
但是,在2017年4月初,张女士以限购政策无法过户为由,要求终止协议。而且,张女士此后没有按约定支付2046000元的购房款。
此后, 张女士多次与李先生沟通,希望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 李先生不同意解除协议,也拒绝归还30万元购房定金。
为此,张女士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并让李先生返还30万元定金。
李先生被告上法庭后, 房东李先生为此向律师求助,并在律师帮助下和购房者对簿公堂。
签了《房产买卖协议》
张女士为何不履行呢?
对此,张女士解释说,自己一直以来长期居住在龙岩,女儿是厦门户口,所以想在厦门买一套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不料, 双方签订协议不久,厦门市出台的限购政策。
不过, 房东李先生认为,张女士所说的“女儿被限购” 只是借口
因此,李先生认为,协议书不存在履行障碍,张女士单方面解除协议已经构成违约,要求张女士按约定支付60万元的违约金以及律师费。
所以, 李先生也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 要求赔偿违约金。
面对反诉,张女士答辩称,因限购政策是不可抗力,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金。
买方违约 卖方获赔30万元经审理,法院认为,张女士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购买房屋用于女儿居住, 根据证人的证言,张女士购买房屋系投资行为
法院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功能,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房价波动的市场因素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标准过高。所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为, 张女士应当支付30万元违约金
所以,法院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解除,并支持李先生关于违约金抵扣定金的主张。
再次提醒大家
买房卖房都要慎重
签了协议就后悔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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