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登记证》2018年9月1日起不再核发 统借统还:免税前提( 四 )

一是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也就是说,未通过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而是从其他渠道取得资金。比如,集团公司通过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1亿元用于统借统还业务,资金来源符合税法相关规定。但如果是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非金融机构、个人取得资金1亿元用于统借统还业务,资金来源则不符合规定,也就不符合免税条件。

二是利率不符合规定。

合同利率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则不符合免税条件。比如,统借统还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5%,但集团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却是4.5%,统借合同利率高于从银行借入资金的借款利率,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实务中,虽然合同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但实际综合利率却高于,也不符合免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