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接触到一个案例,某政府采购项目 , 招标公示阶段,第一中标候选人被质疑业绩是否认定有效,原因是公示业绩的合同协议书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 , 而合同条款约定的是?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签字、盖章在民商事活动中十分常见 , 若合同中签字、盖章不全 , 那么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结合笔者对这个案例的处理过程,笔者谈谈个人观点! --窦汝良
一、何为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为司法上认定合同无效的先决条件 。笔者理解,除去对某些特殊性合同 , 法律规定了特别的生效程序以外 , 一般的合同成立生效并非必须是签字盖章同时具备,应交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签字真实性得以确认,就该认定合同具有效力,此时应注重的是双方的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 。
二、本案效力认定
本案中,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均已签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及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但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需要合同的生效需要双方?签字、盖章?,此时则应尊重双方对于合同生效的特殊约定,认定双方对合同的生效附有条件 , 则该合同自条件满足后才能生效 。但是,本案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已通过竣工验收),是即成事实合同,且为合格工程 , 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订立合同,但从双方行为能够推定有订立合同意愿的,法院可以认定为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精神 , 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 。因此,本案业绩应认定有效 。
三、主体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由法人的设立机关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的 。例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 而这些人选实际上是由持有表决权优势的股东决定的 。换言之,法定代表人行为是法人单位实际控制人意志的体现,在签订合同这一行为中 , 法定代表人在法律意义上并非仅仅是一个自然人,其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体现法人的意思,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理所当然应由法人承担责任 。
四、法律行为效力
笔者认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加盖公章 , 两个行为之间法律效力并无实质区别,是等同的,因为法人本身不具体意志 , 单位公章亦并无意志,加盖公章这一行为必须通过具体的人来行使,只有加盖公章的人代表单位的意志 , 加盖公章这一行为才可体现单位的意志,那这个能体现单位意志的?人?无非就是法定代表人了,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定代表人签字以及拿起公章加盖,其实其法律意义是一致的,代表都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 所以不能以欠缺公章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
五、工程资料签盖
签字、盖章的法律行为效力一致对等,有一个前置条件,即: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才适用 。笔者接触过很多案例,由于施工、监理、建设等工程相关单位在签证单(或其他工程资料)上签字、盖章不全,最终结算审计时,往往被审计单位认定为签章不全而不予确认 。很多朋友就这个问题咨询过笔者,审计这样认定是否合理 。笔者观点,工程资料上,签字的往往是具体工作的负责人(不同环节有不同的人) , 而非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之外其他人无授权所签的字,代表的仅是个人意愿 , 而盖章代表的是单位行为,两者必须结合起来方可有效 。因此,这类资料上 , 仅有签字认定无效是合理的 。所以,近几年在各地讲学,我反复强调的一点 , 工程资料签章必须一致 。
六、特别注意事项
认定合同的效力还有一点就是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示,如果从合同的履行行为足以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等情形) , 且在合同履行过程未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这也是从促进交易以及维护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 , 不宜过分拘泥于加盖公章这一形式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因此 , 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人代表的单位没有约束力 。
本文作者:窦汝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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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案中,某餐饮有限公司提出只能先签订3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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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是否合法取决于将来会和员工签订的合同期限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订立的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可以签订三个月的使用合同,但正式合同未满三年的话则不合法 。
(2)在本案中 , 如果王女士与某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是多长时间?
回答:应当是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见上法条 。
(3)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问题,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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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08年5月 , 某公司在人才市场招聘一名营销部门经理,在该公司的招聘条件中 , 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市场营销本科学历 。男青年刘某持某大学颁发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文凭前来应聘,在招聘中 , 公司根据刘某提供的有关毕业证书和相关从业经历,决定聘用刘某 。公司与被聘用的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月薪30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劳动合同签订后 , 刘某正式开始进入公司工作,但是,在工作中,公司发现刘某的能力与学识都捉襟见肘 , 与其学历明显不符 。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其文凭纯系伪造,遂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将刘某解雇 。刘某不服,提出: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 或者给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在本案中,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回答:属于无效合同 。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由此可见,刘某的做法已经构成使用欺诈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符合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
(2)如果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刘某已经付出的劳动,公司是否应当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为什么?
回答:应当支付报酬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3)如果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刘某?为什么?
回答:不需要 。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第五项为: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即刘某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符合这项规定的内容 。而用人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的解除合同情形是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者无过错情况,第三十九条可以直接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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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1)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
回答:享受 。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法律案例科普知识:合同上签字、盖章不全,如何认定其效力】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张某在公司工作多年,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2)公司未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 , 张某是否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
答:应当 。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公司应为其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当然也包括张某 。不得以未缴纳保险为由拒绝提供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 否则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
(3)在本案中,加害人已经对张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张某是否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
回答:享有 。
加害人对张某的损失赔偿是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与张某的工伤保险性质不同 , 并不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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