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15)

首例,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

Q1:

针对正当防卫案件一般都有争议,而且一般都发生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但是这一次是警方直接得出结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把他直接释放,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A1:警方,也就是公安机关是有权力而且有责任,作出这样的决定的。

公安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构成防卫过当以及构成犯罪的案件的时候,需要根据事实证据,根据《刑法》作出判断,如果可以确定是一个正当防卫的案件,就应该不立案,如果已经立案则应该撤销案件。

除了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是错误的而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以外,是否立案和撤销案件由公安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如果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意见一致,就不会通过立案监督程序提出立案的要求。所以公安机关完全有权力也有责任去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