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16)

Q2:网上有一些网友统计了过去很多类似的案件,发现在司法实务的过程中,法院判决正当防卫的案件的数量是非常少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A2:第一个原因,

司法机关以往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上把握的有些过严,所以,本来属于正当防卫的被判有罪,应该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案件被直接定罪而未做从宽处理。

第二个原因,其实,现实中正当防卫的案件、意外事件的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大量的过滤掉,

只有当案件究竟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以及直接构成犯罪有争议时,且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它才可能进入检察机关视野,检察机关同样这么认为才能起诉到法院。

从比例上来看这么多的正当防卫案件和意外事件已经被过滤掉了,所以就显得在法庭上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就少得很。当然,总的来讲,理论上还是认同,司法实践以往对正当防卫条件的控制和认定偏严,不利于鼓励公民进行正当防卫。

所以,在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立法者在一些关键字的修改上已经明确表明了态度,比如说以往的防卫过当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可以构成防卫过当,但是后来的规定变成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构成防卫过当。